在我的展业经验中,有不少客户都有一个疑问:“我可以单独买一个保障终身的重疾险,不要那个主寿险吗?重疾是年老的时候发生率高,所以想要保障终身的。可是那个寿险,我觉得只要在我家庭责任未完成时有足够的保额就行,年老了,孩子长大了,他挣他的,我不需要留寿险保险金给他,所以这个终身主寿险显得很多余。  
 
 
 
而且这个主寿险又特别贵,比附加的重疾险贵多了。”>>>进我家理财社区逛逛吧!!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把重疾险的组成结构表现方式作一个疏理说明。

  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保障终身的重疾险有两种表现形式:

  1、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

  2、终身重疾主险

  上面的客户所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第1种“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而提的。

  那我单独买这个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可不可以呢?好便宜的,30岁男性10万交20年,年交不过几百块,那个终身主寿险倒好,要2千多。明显就是贵价买木椟,再给我个便宜珍珠嘛。捆绑销售,非要两个险种一起买,就要3千了,极不合理。

  真的是这样子吗?保险公司都这么不要脸吗?呵呵。咱们来研究一下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这名称的意思。为什么要叫“提前给付”重疾险这么奇怪的名字呢?在哪里提前了呢?

  在健康险的发展历史上,重疾险出现得比较晚。以前的客户都是买寿险,寿险是身故或高残才给付保额的,那如果我得了重疾,现在治疗技术日趋提高,不见得重疾就要身故了,而重疾的治疗费用非常高,我马上就要用钱,怎么办?保险公司针对这个问题,就在客户购买了主寿险的基础上,让客户再加交少许的保费,使寿险在保障身故高残的基础上,也把重疾风险纳入了保障范围。那么,就可以在确诊重疾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得到保险金给付。

  所以,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提前给付”是从主寿险的保额里支付的。没有身故,得重疾了,把寿险保额提前给付被保险人,这就叫做“提前给付”。

  这下子我们就明白了,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是不带保额的,其支付的是主寿险的保额。所以,你不可能单独买一个“提前给付重疾险”而不购买主寿险的。没有主寿险,附加的提前给付重疾险就没有保险金额可以支付。

  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绝对费率低廉的原因,也是因为其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30岁男性保10万交20年,年交才几百块钱的原因就在于这里了。

  “那如果把这重疾保险金赔付了,主寿险的保额就要相应的降低了?”是的。

  “这多亏啊,那我还是买第2种??保障终身的重疾主险吧。”完全可以,但是,这所谓的终身重疾主险,其价格是跟“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组合险的价格一样的,有些公司的费率还要高一点呢。赔付了重疾后,合同终止;或者身故赔付后,合同终止。呵呵,还是占不了便宜啊,真是可惜。

  其实,只要是具有“身故”、“重疾”保障的重疾险,不管其是组合险也好,主险也好,名称如何变化,都是可以拆分成第1种表现形式的:“终身主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因为有了保障身故责任,就要收取寿险费用;有了保障重疾责任,就要收取重疾险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价原则,保啥就要收啥的钱,决不会白送。

  与“提前给付重疾险”相对应的,叫做“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提前给付重疾险本身没有保额,用的是主寿险的保额。赔付重疾保额后,主寿险的保额要相应下降。

  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则是自身带有保额,赔付后,主寿险的保额不变。

  “哎哟,那这个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好,我买这个。”

  您稍等,等我说完再决定也不急,呵呵。

  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条款里都会有这么一条:被保险人需在确诊重疾后30天(有的公司是28天)还生存,本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

  哎,要是患了重疾,可不能马上死,得活个30天,不然这个重疾保险不赔钱咧。意外身故也是不赔钱的,非重疾身故也是不赔钱的。

  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这个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费率里,没有收取寿险的保费,所以就不保障身故责任。

  再一个,目前市面上的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一般都采用自然费率,就是年龄越大,重疾风险发生率越高,那么保费就越多。而且一般只可续保到65岁,也有可续保到85岁的,可是那个价格高的啊,您压根不想买了。所以很难达到保障终身的效果,一般我们给客户设计额外给付型的重疾险,是为了提高客户短期的高额重疾保障额度,以满足保费少需求高的要求。(信诚新设计了一款投连专属额外给付重疾险b款,倒是有点特色,用投连加这个b款,倒是可以尽可能的帖近上面客户重疾保终身,寿险要定期的要求,可是总保费并不便宜,呵呵。有兴趣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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