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则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对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出具进口许可证;制定《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

记者走访调查后发现,此类案件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进口后实际的货物流向缺乏有效监控。货物通过许可证进口后是否在备案工厂进行加工,仅凭拍照来印证,漏洞较大。

二是地方政府对进入生态园区或农村地区的相关加工企业缺乏审查力度,对场地设备长期闲置、运输车辆频繁进出却不卸货的企业缺乏监管,情况掌握不及时。

在东部沿海某省,有关部门查处了一家涉嫌参与走私固体废物的化纤公司。在缉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虽然该公司建有三条用于处理进口固体废物的生产线,但由于债务纠纷及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仅有一条生产线正常开工,而该公司仍按照每年产能全开即15000吨的“顶格标准”向海关报关。

据业内人士介绍,拥有环保部核发资质的加工企业,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数据都由环保部和地方环保部门实时掌握,一旦发生排放超标等问题,环保部门都能第一时间获知。

对于一些具有环评资质,但经营存在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如何监控这些企业所申请的指标流向?福建省环保厅回函称,今年以来,福建省环保厅已组织对18家进口企业进行了抽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进口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加工利用情况以及环保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经营问题的,及时根据生产运营运行情况增加或减少其申请数量;若发现资产已被处置而无法保证正常经营的,不同意其进口申请。

打击固废走私任重道远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刑罚偏轻是造成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介绍,刑法第152条第二款是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规定。根据该条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2014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

朱晓勤认为,这些规定落实起来在实践中存在难点,对于罚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就罚金具体数额问题,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其中也难免会出现量刑偏轻的现象。

朱晓勤举例道,2015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事实上,该案涉案的被非法进口的废塑料等固体废物数量超过2400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李爱民认为,针对近期出现的固体废物进口新情况,应采取全过程管理策略,着重从源头进行预防,加强对处理过程的监管。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和进口处理成本,利用价格杠杆从源头上降低固体废物进口量。记者 颜之宏 白涌泉 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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